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

  • 李恭敬
  • 日期: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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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

(2020年10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督体系,避免和妥善处理教学事故,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指授课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或支撑保障人员在教学活动和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失而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教学事故由教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系)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种类和级别

        第五条 根据在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上,事故发生导致的后果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不同的种类和级别。

        第六条 教学事故分为四个类别:课堂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学保障事故。

        第七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

        Ⅰ级:重大教学事故,严重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并对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

        Ⅱ级:严重教学事故,明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并对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Ⅲ级:一般教学事故,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并对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明显影响。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当日立即向教务管理部门报告,并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于3个工作日内向教务管理部门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教务管理部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妥善解决,并依据事故情况报告进行事故级别认定。

        第十条 Ⅱ级及以上的教学事故由教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Ⅲ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须尽快查实处理,原则上事故处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对应对不力,阻挠、干扰或不配合处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将作为学校对授课教师和教职员工考核、评奖、聘任等方面的基本参考依据,并作为综合考虑分配各学院(系)教学类奖项遴选名额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分

        第十三条 对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分为: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校内严重警告,由开课学院(系)将事故情况和处理方案通报事故责任人所在培养单位,并视情节轻重扣发一定额度的绩效或课时(助教)津贴。

        情节严重者,授课教师(助教)暂停2学年授课(助教)资格或取消授课(助教)资格,管理支撑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若事故责任人为岗位教师或岗位教育干部,则同时终止岗位教师或岗位教育干部的聘任资格,

        第十四条 对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分为: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校内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由开课学院(系)将事故情况和处理方案通报事故责任人所在培养单位,并视情节轻重扣发一定额度的绩效或课时(助教)津贴。

        第十五条 对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分为: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学院(系)或部门内教育批评,可视情节轻重扣发一定额度的绩效或课时(助教)津贴。

        第十六条 如事故责任人在同一学期内出现多次教学事故或存在瞒报情节,须从严给予处分。

        如事故责任人同时存在多个责任行为,按最严重行为从严给予处分。

        如责任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或者后果严重,或者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按更高等级的事故进行处理。

第五章  教学事故认定的申诉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对处理、处分决定有争议,可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学院(系)或部门向教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申请书应阐明申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事项。

        第十八条 教务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本规定未能列出的其他种类和级别的教学事故,Ⅰ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会同由专家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工作组共同认定;Ⅱ级和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管理部门会同由专家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不少于3人的工作组共同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试行)》(院发教字〔20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教学事故的级别与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