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 李恭敬
  • 日期: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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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不断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工作在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及《北京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质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教组发〔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研究生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校教学督导专家组(以下简称“校督导组”)和学院(系)教学督导委员会共同开展工作。

       第二条 校督导组对全校研究生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学院(系)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本单位研究生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务部负责联系校督导组,并组织协调全校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章 构成

       第四条 两级教学督导组织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办事公正;

      (二)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了解高校教学改革动向;

      (三)须为中国科学院系统或高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授课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尤其鼓励学院(系)聘请国家级或省级教学名师参与教学督导;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身体情况允许,并依然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则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校督导组由现任校领导、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和根据教学需要按学科遴选的专家构成。

       遴选的专家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三年。

       第六条 学院(系)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学院(系)组织成立,报教务部备案。

       第七条 原则上,学院(系)教学督导委员会以外的学院(系)负责人、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团队授课课程的首席教授应参与本学院(系)教学督导工作,其中教研室主任应参与本教研室开设课程的教学督导工作、首席教授应参与所授课程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两级教学督导的内容包括常规督导、专项督导和专题调研等。

       第九条 常规督导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课程考核、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一)课堂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价

       对课堂教学秩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授课效果、师德师风和教风学风进行检查与评价,督导重点为督导专家评价出现“中”、“差”的课程、“新人”、“新课”和“团队授课”等课程。每门课程至少安排两位督导专家进行随机性听课,每次听课须听完整的2-3学时课程,并执行督导复查制度。

      (二)实验课程教学的检查和评价

       对各类实验课程的实验内容、实验准备、学生操作及教师指导、实验报告的管理存档等进行随机性督导检查,重点关注实验操作的规范性和实验设计的安全性。

      (三)课程考核环节的检查和评价

       采用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所督导课程的平时作业、考核方式和组织、考场秩序、近3学年的试卷命题质量、成绩评定等进行检查、分析与评价。

      (四)教学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在课程督导过程中,可对教学环境、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文件等进行检查与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收集和反馈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两级督导组织可就教学过程、管理、质量等方面出现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提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两级督导组织可有针对性地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教学情况,形成调查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校级督导结果的处理与反馈:

      (一)常规督导中专家的督导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档,教务部综合考虑督导评价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相关单位:

       1.课程或者授课教师的督导评价中出现“差”,则学校联动学院(系)对该课程或教师加强督导,若授课效果仍无明显改进,建议新一学期开课时调整课程或授课教师。

       2.授课教师的督导评价中出现“中”,但其它督导评价结果为“良”以上,则教务部将结果反馈学院(系),学院(系)应对该教师和所授课程加强督导。

       3.实验教学和课程考核的督导评价有“中”或“差”的课程,学院(系)应加强整改,若新一学期开课时仍无改进,教务部将综合几次的督导评价,向学院(系)提出相应建议。

       4.教学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问题,由教务部联系责任单位核实情况。

      (二)校级专项督导的结果由教务部汇总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三)建立教学督导结果通报制度,教务部适时通报常规督导、专项督导等结果。

      (四)根据督导工作的反馈结果和实际情况,教务部不定期举办交流研讨、观摩和培训。

       第十三条 学院(系)教学督导工作须覆盖全部课程及授课教师。各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全面合理地制定本单位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内容、实施细节和督导结果反馈处理方案,特别鼓励学院(系)创新督导模式方法,提高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 两级教学督导评价结果将作为我校对授课教师及课程的考核、评价、评奖等方面的基本参考依据,以及综合考虑分配各学院(系)教学类奖项遴选名额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权利和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为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课堂教学督导的津贴标准为1000元/次课(每次课为完整的2-3学时),其它督导工作的津贴参照该标准酌情发放。

       第十六条 两级督导成员享有参加学院(系)教学工作会议等交流的权利。授课教师须积极配合两级督导组织的工作,主动接受督导成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得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督导成员应秉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态度,严格执行评价标准,遵守课堂纪律,尊重任课教师,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不擅自外传评议结果,不无故缺席相关活动及会议。督导专家应在督导工作结束2周内及时反馈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督导成员应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学习学校各项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九条 督导成员在聘任期间内,因身体健康问题或工作调整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系)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院(系)级教学督导的相关文件和整改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